发明创造名称: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装置及其制造方法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号:200810056677.1
申请日: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申请与一篇对比文件所涉及产品的工作原理以及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不相同时,该对比文件不能影响该申请的新颖性;当所述对本文件未给出与该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所披露内容的基础上无法显而易见地获得该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该对比文件也无法影响该申请的创造性。
一、案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l说明书第26页第0071段,图14):该发光装置1400包括OLED器件1406,具体包括依次形成在透明基板202上的阳极90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电极)、空穴传输层90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传输层)、发光层1402、电子传输层91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传输层)以及阴极91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电极)。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具有起伏的三维曲面是采用蒸镀、刮削、化学蚀刻或物理蚀刻以及压印的方法在所述发光层的表面制备而成的”特征为方法特征,其并未对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的结构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发光层和所述第二传输层之间形成有复合区,与所述复合区接触的所述发光层的表面以及与所述复合区接触的所述第二传输层的表面均为具有起伏的三维曲面。
虽然对比文件l中的各层也是具有起伏的三维曲面结构,且OLED器件必然存在电子与空穴复合的复合区,但是对比文件1无法确定复合区的形成位置,更无洼确定与复合区接触的是否为发光层的表面、以及是否为第二传输层的表面。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同时,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电子与空穴的复合效率,从而提高发光器件的亮度。对比文件1意在提高发光器件的亮度,其原理为:利用三维曲面的层形状将水平向光线反射为垂直向,后经反射元件将光线出射,以提高出光效率。其与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采用的技术方案均有根本的不同。所以在对比文件1中的三维起伏面可以设置在器件结构中的任一层,与该层是否存在复合区无关。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想到结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起到相同的作用,达到技术效果。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l相对于对比文件l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