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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

  • 时间: 201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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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1、种子法中“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2、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3、种子法“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林木种子,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4、植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异同
    共同点
    Ø目标相同:为了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
    Ø审查对象:均含有植物品种
    Ø审查启动:都是基于申请人提出申请而启动
    Ø审查程序:由管理机构(审批机关或审定主管部门)  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  的发放证书。 
    不同点
    Ø内涵不同:“林木良种” 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还包括种源、家系等。“植物新品种”仅指具备条件(Nov.+DUS+Deno.)的植物品种。
    Ø审查条件不同:品种审定主要强调优良经济性状(产量、质量、抗性等)和适生范围;品种保护主要强调新颖性和特异性。
    Ø证书性质不同: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授予的是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是授予育种权人的一种财产独占权;品种审定证书是一种推广许可证书,是一种强制性制度。
    Ø审查层级不同: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机关是国家林业局;品种审定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
    1、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法律法规
l《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发布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
l《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国家林业局第3号令发布并实施
    2、审批机关及受理范围
l审批机关:国家林业局、农业部
l办事机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l受理范围:根据1999年5月国务院同意的中编办《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分工范围意见的复函》(中编办函[1999]40号),按照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两部门的工作现状和所具备的工作条件,对实施《条例》的分工范围进行界定。
    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
    农业部:粮、棉、油、麻、糖、菜、烟、草、绿肥、食用菌、果树(水果部分)、草本花卉、桑、茶、草本药材、橡胶等。 
    3、林业PVP主要进展
l法律法规: 条例、细则、保护名录、文书等
l保护管理: 审批规则、信息管理、审批流程、网站、公报、培训班等
    截至2011年11月底:申请860件,授权331个
l能力保证: 代理体系、测试体系、测试指南(69 个指南,16 个标准)
l合作履约:UPOV 会议、东亚PVP 论坛、亚洲技术会议、双边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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